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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程明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信學校財團
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依該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66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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