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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慧君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8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復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依該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分之1,原告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1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南救字第3號),倘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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