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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吳素貞
謝凱莉
上列原告2 人與被告百豐真空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2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0,589 元、120,581 元,是原告2 人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各1,33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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