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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孫銘宏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黃志中
訴訟代理人 李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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