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1318,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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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31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張宜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2 日以108 年度南小補字第7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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