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1335,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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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33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洪錦成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5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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