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1336,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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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336號
原 告 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曉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6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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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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