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3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淑萍
被 告 張晨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起訴時被告住所地設籍在臺中市南區工學路72號(即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頁),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