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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439號
原 告 李孝祖
被 告 楊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9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院民國108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並未合法送達被告,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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