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1439,2019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439號
原 告 李孝祖
被 告 楊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9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院民國108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並未合法送達被告,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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