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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6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被 告 童皪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在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於同年月14日在本院調解成立,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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