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1563,201910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6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被 告 童皪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在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於同年月14日在本院調解成立,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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