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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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