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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658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孟岭
被上訴人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2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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