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1969,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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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96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黃美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3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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