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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97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 告 張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16249 號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前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通知到達後5 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108 年9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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