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
- (一)被告所有中華三菱、車型COLTPLUS、車牌號碼000-0
- (二)並聲明:
- 二、被告抗辯:
- (一)系爭車輛為其所有,借給王志豪使用,王志豪將系爭車輛
- (二)並聲明: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王志豪員簽名之維修單為
-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將系爭車輛交由原告修繕,原告已依
-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請求給付金額
-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1989號
原 告 鄭景男即德晟保養廠
訴訟代理人 謝瓊慧
被 告 廖翊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2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所有中華三菱、車型COLT PLUS、車牌號碼000-0000(重新領牌變更車號為AVP-3921)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由原告與其男友王志豪於民國106年8月18日交由原告德晟保養廠修繕,修繕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0,200元,約定106年9月20日給付。
系爭車輛於106年8月24日修復,由王志豪將車取回。
詎料,被告除於106年11月28日匯款2,000元、107年8月31日支付現金2,000元外,尚有16,200元尚未清償,為此,爰依兩造間之約定及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6,200元。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
(一)系爭車輛為其所有,借給王志豪使用,王志豪將系爭車輛撞壞後交由原告維修,原告應向王志豪請求給付維修費。
被告不認識原告,不可能將車輛交原告維修。
(二)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王志豪員簽名之維修單為證(見本院108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171號卷第13頁),而被告對系爭車輛已由原告修繕完畢,費用共計20,200元一節雖不爭執,惟辯稱系爭車輛是王志豪交由原告修繕,費用原告應向王志豪請求等語。
經查,原告曾數次以LINE向被告催討修繕費,並提出LINE對話翻拍照片截圖(見本院卷第20-21頁)為證,依被告回覆原告LINE對話時所述:「是啊,我們從三月份開始好嗎?(原告:好,可是這次不要再拖了,拜託拜託)不好意思,因為我真的今年一整年都很悽慘,運勢真的很糟糕,不是故意要給你拖的」「阿姐,我這個月不太方便,跟妳延下個月中再給妳(原告:麻煩妳匯款喔,12月初了)」等語可知,被告並未否認積欠原告維修費用,僅是表示一時經濟困難,難以還款,希望原告展延還款期限。
是被告辯稱系爭車輛係王志豪委由原告修繕云云,並非可信。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將系爭車輛交由原告修繕,原告已依約完成,則被告自應給付承攬報酬。
是原告本於兩造間之約定及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2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請求給付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