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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02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張港范即張漢林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之住所地在嘉義縣○○鄉○○村○○路○段000 號附6 ,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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