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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0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桂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就下列事項提出證據,並檢附繕本一份:1.被告有申請信用卡及收受信用卡使用之證據。
2.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費及歷次繳款明細,被告最後一次繳款日期、金額及充抵明細,由何資料可計算出被告有積欠消費款本金5,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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