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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083號
原 告 林靜琪
被 告 王怡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鄉○○村00鄰○○街0巷0弄0 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 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三、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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