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086號
原 告 陳振德
被 告 PANADERO DAN DAVE CUSTODIO(丹尼)(菲律賓籍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居住地址係在臺中市○○區○○○路00號,且工作地點亦在臺中市○○區○○路0號,有內政部移民署108年7月4日移署資字第1080070172號函檢附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