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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130號
原 告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訴訟代理人 陳敏樹
被 告 李瑞娥
訴訟代理人 黃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原告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主張章少琴有合法法定代理權,惟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1至2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連選得連任1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1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連選得連任1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任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依原告提出之「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規約」第七條第3項亦規定「委員之任期,自本年四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二年,其中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
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本件被告答辯:原告的管理委員會應該要改選主委,迄今都沒有改選,原告的主委是不合法的,而原告亦稱:主委做了二任,有召開所有權人會議五次,但因為人數為達法定人數而流會等語(均見本院卷第65頁),據此,足認章少琴已經擔任原告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二任,且任期於起訴前已經屆滿,依前揭說明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是章少琴既已解任,其法定代理權,即不合法。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原告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則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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