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2132,20191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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