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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14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黃念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則本件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
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鄉○○村○○路000 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裁定移轉至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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