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21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黃靜美
被 告 楊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76元,及其中新臺幣43,407元自民國108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3,6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906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者,當月應繳納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第二個月者,當月應繳納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第三個月者,當月應繳納違約金500元,違約金收取以3個月為限。
嗣於本院審理中捨棄違約金之請求(見本院卷第63頁),並扣除被告已繳納本息,更正聲明如後述(見本院卷第8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向原告清償,逾期未清償,依約定條款第15條應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嗣被告無力還款,於107年12月14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陽光理債專案,但已毀諾,依信用卡陽光理債專案約定條款第5條約定,未償還款項視同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依原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循環利息。
被告迄至108年9月27日止,累計尚欠信用卡款本息合計43,676元(其中本金43,407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金額無意見,但被告經濟狀況欠佳,僅能分期按月清償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聯邦銀行信用卡處理中心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單、未結帳交易明細查詢、信用卡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專用申請書、聯邦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聯邦信用卡陽光理債申請訴求處理單、信用卡陽光理債專案申請書、聲明書、歷史帳單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7-34頁、第71-8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3-84頁),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雖抗辯其無力一次清償云云,然此係原告之借款債權能否獲得滿足之問題,並非被告得以拒絕清償債務之正當理由,被告此部分抗辯,應無可採。
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