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2177,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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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2177號
原 告 鄧志明
被 告 林丙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 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0 時19分許,看到會員暱稱「小乖」名義之人在網路8591交易平台刊登販賣線上遊戲天堂虛擬寶物「8 冷焰攻擊力盔、8 橘子手套、8近戰徽章」(下稱系爭寶物)之廣告,原告即留言表示有購買之意思,「小乖」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曹操」向原告訛稱願以新臺幣(下同)7 萬元出售系爭寶物,致原告陷於錯誤,遂分別於同年月17日23時30分許匯款3 萬元、同年月18日0 時匯款2 萬元至被告所有之臺南安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

另至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統一超商、屏東縣○○鄉○○村000號萊爾富超商各購買2 張價值5,000 元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拍照傳送儲值序號予「小乖」。

嗣後卻遲未收到系爭寶物,且屢次聯繫未著,始悉受騙。

被告既為系爭帳戶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縱被告辯稱其並非「小乖」、「曹操」,但原告之5 萬元確實是匯入被告系爭帳戶內且由被告提領走,故本件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該5 萬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 萬元。

二、被告答辯略以:伊不是「曹操」、「小乖」。當時伊會將系爭帳戶的封面拍照傳給LINE帳號名稱「HAPPY 」之人(該人後來又改成叫「小雨s 」),傳送時間應該是在106 年12月17或18日,是因為伊以5 萬元出售虛擬寶物給「HAPPY 」,他要給伊5 萬元,所以他叫伊拍存摺封面給他,伊並沒有把存摺本實際交付給「HAPPY 」。

之後就有人匯款5 萬元給我,但他是分幾次匯款,我忘記了。

我不知道「HAPPY 」是不是就是原告。

後來虛擬寶物我有轉給對方,遊戲橘子紀錄中也有顯示,所以伊不是不當得利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因受「小乖」、「曹操」詐欺,而將5 萬元匯入被告所有之系爭帳戶內乙節,有匯款單據附卷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雖被告辯稱:但伊不是「小乖」、「曹操」;

伊係經營飲料店為業,事發當時每月營業額有70餘萬元,目前仍在營業中,不需要為了5 萬元去詐欺,是「HAPPY 」說要買虛擬寶物,所以伊才會將系爭帳戶拍照傳給「HAPPY 」,並受領該5 萬元;

當時伊經營飲料店使用之台新銀行帳戶餘額尚有80幾萬元(實際為137 萬5,946 元,見偵卷第18頁、第19至36頁)等語,且原告對被告所提詐欺告訴之刑事案件,亦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10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則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堪以認定。

㈢、然縱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而無從認定其為「小乖」、「曹操」之人,惟被告自承:帳戶凍結完之後,伊去向郵局申請解除,郵局說以後不能再使用系爭帳戶了,所以伊就將系爭帳戶內的該5 萬元轉去其他我名下的銀行帳戶內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是本件被告確實受有利益無訛。

被告雖辯稱:但伊確實有轉出虛擬寶物給「HAPPY 」,只是伊不知道原告是否是「HAPPY 」之人云云,此節則為原告所否認(同卷第36頁),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

然查,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原告即為「HAPPY 」之人、亦對系爭虛擬寶物之價值是否值5 萬元,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被告復無法提出任何兩造間另有何法律上之原因致其得受領該5 萬元,從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 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法院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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