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2222,2019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22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秘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702元,及其中29,435元自民國(下同)95 年2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49,650元,及自94年12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開判決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