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2227,2019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2227號
原 告 柯美玲
被 告 陳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庭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727元,及自民國108 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二、簡要理由如下:

(一)本件工資9,300 元均予准許;而就零件費用38,560元部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耐用年數為5 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 分之1 ,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 月者,以月計」,原告之自用小客車自出廠日96年1 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8 年7 月15日,已使用逾5 年,惟既仍能使用,應認其尚耐用,應以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最長之耐用年數5 年計算其折舊,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6,427 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38,560÷( 5+1)≒6,4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 ×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 38,560-6,427)×1/5 ×(5+0/12)≒32,1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38,560-32,133=6,427】

(二)總此,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15,727元【計算式:9,300 +6,427 =15,727】,及自起訴狀繕本生送達效力翌日即108 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固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惟被告於警詢時冒用他人資料導致本件訴訟進行因此多有遲滯,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一造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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