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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2275號
原 告 杜席閎
訴訟代理人 林玉雯
被 告 翁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及自108 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二、補充理由如下:原告主張被告係於108 年2 月8 日向其借款100,000 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1 紙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雖抗辯:本件借款實際上是於106 年開始借,借款金額是50,000元,約定每10日為1 期,每期每10,000元計付1,000 元之利息,故每月利息為15,000元,被告已繳納利息270,000元云云,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信為真實,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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