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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229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 告 施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279元,及自94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2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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