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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331號
原 告 張文奇
訴訟代理人 葉祐棻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明村發支付命令,被告陳明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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