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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648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沈君祥
被 告 李天巧(原名李苡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六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之起算日並不明確,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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