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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3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高天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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