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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32號
原 告 劉淑珍
被 告 楊乾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103 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並補充理由如下: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20,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簽立與原告記載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並應於103 年10月30日歸還之切結書影本1 紙為證(見本庭南司小調字卷第13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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