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334,2019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33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彭普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柒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開判決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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