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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3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鴻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鴻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本件已定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下午1 時56分於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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