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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387號
原 告 胡馨云
被 告 黃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上開規定,復為小額訴訟程序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可知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以107年度南小補字第31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1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居住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08年2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31-35頁),是原告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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