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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45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筑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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