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60,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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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6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顏淑惠
蕭文吉
被 告 張維庭



張勝輝


童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維庭前就讀國立後壁高中時,邀同被告張勝輝、童淑玲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放款借據1份及撥款通知書4份。

依借據第4條約定,原告憑被告張維庭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本教育階段尚有借款4筆計27,452元未償還。

依約被告張維庭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休、退學日或教育實習期滿日、或服義務兵役服役期滿日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168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另依借據第5條約定,本件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15%計算,107年08月24日(未依約履償利息起算日)之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06%,加計週年利率0.15%,就學貸款利率本應為1.21%【計算式::1.06%+0.15%=1.21%】。

惟依借據第6條規定,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件係於108年01月04日轉列催收款),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件就學貸款利率加週年利率1%固定計算,即週年利率為2.15%【計算式:1.06%(106年3月1日起之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0.15%-0.06%(原告自行吸收當次指標利率調升之漲幅)+1%=2.15%】(因教育主管機關不再補貼利息)。

再者,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轉列催收款項後,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或2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本件貸款自107年09月24日(利息起算日為107年08月2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積欠本金27,4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已於108年1月4日轉列催收款。

被告張維庭為本件債務人,被告張勝輝、童淑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利率資料、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八點修正規定、原告99年9月16日銀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催收/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等件附卷為證。

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附表:
┌──┬────┬────────────┬────────────┐
│編號│本    金│逾期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
│    │(新臺幣)│                        │                        │
├──┼────┼────────────┼────────────┤
│  1 │27,452元│①自107年8月24日起至108 │①自107年9月25日起至108 │
│    │        │  年1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  年1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
│    │        │  1.15%計算之利息。    │  0.115%計算之違約金。 │
│    │        │②自108年1月4日起至清償 │②自108年1月4日起至108年│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15%│  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0│
│    │        │  計算之利息。          │  .215%計算之違約金。  │
│    │        │                        │③自108年3月25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0.43%│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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