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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7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吉
廖建森
被 告 尹正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庭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775元,及自106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年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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