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04號
原 告 陳晉倫
法定代理人 趙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湘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