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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黃健治 指定送達: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起訴狀所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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