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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1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天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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