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補,219,2019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19號
原 告 王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良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