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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蔡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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