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補,230,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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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3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村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40元,應繳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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