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補,29,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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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9號
原 告 莊元元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比雅久動力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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