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補,298,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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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9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子桓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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