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補,45,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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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冠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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