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補,65,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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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6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雅
被 告 李慶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慶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6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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