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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81號
原 告 穆志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皇祈、詹長羽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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