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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黃俊銘
代 理 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農蝸牛農場行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2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法農蝸牛農場行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准予全部扶助,已據其提出該分會審查表(全部扶助)為證,則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認已為釋明。
又依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應返還保證金、退股金等之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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